高層民用建筑包括高層住宅建筑和高層公共建筑。高層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層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單層公共建筑,包括辦公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商業建筑、體育建筑、醫療建筑、交通建筑、旅游建筑、通信建筑、宿舍建筑、公寓建筑等。
問:《規定》對多產權、多使用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八條,《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多產權、多使用權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責任,規定各業主、使用人對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同時,細化了共同負責的具體要求:一是所有業主和使用人應當共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明確一名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二是統一管理人對高層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三是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問:《規定》對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消防安全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不少高層民用建筑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業主和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在確定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管理關系時,沒有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各方消防安全職責不清,在工作中各自為政,發生問題時互相推諉扯皮;還有一些業主將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建筑出租、委托經營,在出租、委托經營之后放手不管,沒有承擔起相應的消防管理責任,導致這類建筑消防安全問題叢生。為避免出現上述問題,《規定》對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有關當事人消防安全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二是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三是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問:《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筑內動用明火作業是如何規定的?
答:電焊、氣焊等動用明火作業火災風險大,焊接或切割作業時產生電弧或明火,伴有大量的火星飛濺和高溫熔渣滴落,遇有可燃物時,極易引發火災。近年來,由此引起的重特大火災屢見不鮮,如2010年上海靜安膠州路高層公寓“11.15”特別重大火災、2017年天津河西區君誼大廈“12.1”重大火災,都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教訓十分慘痛。在高層民用建筑內動用明火作業,應該提出更為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為此,《規定》明確,一是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二是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后,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三是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商場、公共娛樂場所不得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四是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