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
(2022年5月2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落實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含充裝,下同)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根據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部署或者實際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所依照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以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權限,承擔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應當遵循風險防控、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照單履職的原則。
第二章 監督檢查分類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分為常規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檢查、證后監督檢查和其他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實施常規監督檢查。
常規監督檢查的項目和內容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確定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任務分工,并分級負責實施。
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開展的年度常規監督檢查計劃還應當同時報告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條 常規監督檢查應當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隨機抽取被檢查單位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并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常規監督檢查對象庫應當將取得許可資格且住所地在本轄區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和本轄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使用單位全部納入。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制造地與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由制造地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納入常規監督檢查對象庫。
第九條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確定常規監督檢查重點單位名錄,并對重點單位加大抽取比例。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重點單位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