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2017版)》的通知
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準確判定、及時整改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以下簡稱《判定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至轄區內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至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判定標準》作為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強化執法檢查,建立健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7年11月30日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2017版)
本判定標準適用于判定工貿行業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消防(火災)、特種設備等有關行業領域對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適用于所有相關的工貿行業,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僅適用于對應的行業。
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不足。
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3.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4.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點燃源的措施。
5.除塵系統采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范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9.木制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規范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10.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業領域。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